安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3.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延长产假30天,合并转换为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原来男方护理假的规定。
5.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6.在“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之后,安徽省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以外,还可以加上60天的延长产假,安徽省产妇可以休158天产假,剖腹产等特殊情形将按规定增加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