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区居民要求换物业应该怎么办#
一、如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小区,目前中央部委层面仍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指导,我们这里只能介绍一些实践个例。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小区,由于还暂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因此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确实也存在某些特殊或者紧急情形迫使必须重新引进一家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进行管理和服务,曾有一些地方采取过这样的方式作为过渡手段:1、由建设单位充分公示有关重新选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如在公示期间没有遭到业主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则由其重新按照招标投标形式进行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并由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仍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照法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2、由市场上有意向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引荐”,前者逐家逐户上门与业主沟通,并取得大部分业主的签字确认同意由其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进驻小区;3、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的原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保留主体资格,但市场上的其他物业管理人挂靠在前者或直接受让(顶手)原物业服务企业,说白了就是“身躯不变、灵魂替换”。
同时,部分省(市、区)在实践过程中,肯定也遇到过不少这样的问题,因此在地方性立法时都有相关创新和增补的规定。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在未成立大会或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代行有关职责,其中就包括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又如广东省云浮市的《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就规定了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虽已成立业主大会但业主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责的,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协助下,代为行驶业主委员会职能。因此,就有关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由有关村(居)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发起和共同决定。
二、如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可。由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研究有关议题,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有关决定,即可重新选聘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1。《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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