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了:1、书证;2、物证,如指纹、作案工具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公安机关指派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7、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身体、受伤情况检查的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邮件、录音、监控录像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