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包括: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以外,应当认定借货合同有效。企业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订立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赔偿
企业订立无效合同要赔偿。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的合同。企业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
二、无效借贷行为有哪些
无效借贷行为有: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7、高利贷利息。
三、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怎么贷款
关联公司之间借款一般是合法的,关联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七)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借贷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