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处理,一般的侦查拘押限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拘押限期不能超过12个月,若案情复杂,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起诉案件,应该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月;3、补充侦查限期是1个月,可以2次补充;4、一审的审理限期,法院审理应该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能超过3个月,若是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5、二审审理限期,法院应该在2个月内审结,若是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