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明知就是:
1、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发现后依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2、根据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必然会产生污染物,但没有处理、净化设备,或者虽然有这些设备但没有开启的。
3、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其他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在故障发生后的合理时限内未处置的。
4、上家、下家涉嫌共同犯罪,上家知道下家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无资质处理污染物、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过经营许可证范围,且支付的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其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为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毒物质”,并非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根据其经验,或者依据一定的事实,比如该物质的特性、物质的来源、购买的价格或者交易过程、运输或者倾倒、堆放、弃置的时间、线路、地点等,认识到或者足以认识到该物质可能具有毒害性,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
5、在环保部门和警方实施检查过程中,行为人丢弃、掩藏、毁灭相关物品,后证实被丢弃、掩藏、毁灭物品属于行为人所有,并且被丢弃、掩藏、毁灭的物品属于或者其中藏有污染物及其衍生物品的。
6、行为人存在伪造证件、文件、票据、免税证明等有意隐瞒污染物来源、去向真实信息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刻意隐瞒污染物的来龙去脉、同行客户关系等信息的行为,并且在其生产、排放、倾倒及处置场所、运输车辆、住所内查获污染物的。
7、行为人不按照正常路线运输污染物,其行动路线有明显绕开监管区、检查点、监控探头等特征,并在其运输车辆上查获污染物的。
8、行为人曾经因生产、排放、倾倒污染物被行政处罚的。此类行为人被查获时,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否认其主观上的明知。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其被行政处罚的前科材料,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运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当然,由于推定结论并不是用证据证明了的事实,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在适用时必须慎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