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拒绝出席股东会,理论上属于弃权行为,当然还要根据公司章程规章及当时合作协议来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故意不参加股东会的,就要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制定的公司章程处置常见的就是有两种处置方法:
(一)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权利可以放弃。
因此,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可以视为弃权。可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的规章,决议事项由到会股东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即可。否则因部份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将致使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损害大部分股东的权益。
(二)由于股东的无故缺席,董事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同意,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其理由是:
1、这是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就是股东间的协议,合法的协议必须得到遵守。公司章程之所以要规章转让公司不动产须经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是所有股东(包括到会股东和未到会股东)均认为该事项属于公司重要的事项,不可等闲视之。对于全体股东间的这项协议,全体股东均应当遵守。
2、弃权不是同意。公司章程规章,出售公司不动产系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即便是认为不出席股东会的行为是“弃权”,“弃权”本身也不能解释为“同意”。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方法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之所以要规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是因为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人数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泛的特点,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在50个以下,而且还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基础。基于上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程序和方法不能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