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相关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二、发放对象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
(1)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
(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三、发放标准
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
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1+(服现役年限-2)×20%]。
四、办理流程
退役30日内,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公民身份证、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接收落户介绍信,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2、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4、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到银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
申请人携带须提交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