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2012)的规定,左旋肉碱 (l-肉碱)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而针对婴幼儿奶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第四项“可选择性成分”部分的规定,左旋肉碱属于可以在产品中选择添加的营养强化剂成分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14880-2012)的规定强化添加左旋肉碱指标规定量为50~150毫克/公斤。.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