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补偿如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内,月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给予。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超过征收补偿合同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