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行政乱作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要是不按照法律职权、依据、程序等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