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书面答复中存在的问题
1、答非所问,缺乏针对性。信访人提出的是这个问题,而答复的却不是这个问题,甚至根本没答复。有的将个人的情绪加在答复意见中。
2、避重就轻,绕开棘手的问题。信访人问的是为什么,就怎么答复和处理,有的答复中道理一大堆,却没击中要害,实际上什么也没答复。
3、过分强调原则和专业,信访人难以理解。有些书面答复只有几句话,只讲原则,没有解释。有的还用一些专业用语,使一般的信访人无法理解。
4、随意性太大。如问题可以协调处理或督促办理,却随意将信访人推出去走诉讼途径,实际上,在乡镇一些问题应当通过调解形式予以化解。如只是从一般听问 题去分析,可能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导致信访人走投无门。特别是土地,山林问题,如果一旦用单纯的信访答复去回答问题导致问题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使矛盾更 加升级 。
5、信访答复格式不统一。有的是办公室行文、有的是下面的站所队行文;有的在标题上是“关于某某上访问题的答复”、“有的 是某某信访调查意见”;在内容上不知是给谁答复,有的主送信访局甚至某领导,有的没写信访人基本情况、有的不写意见等等,没有按《信访条例》和县政府办印 发的《关于规范信访事项答复复查有关工作的意见》去落实。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