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如果未经验收发包单位已经擅自使用的,自该工程转移占有,即工程交付给发包单位之日起计算。
一、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概括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返还
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保证金期限或合同无效,则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时候返还。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