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的法律文书,传唤案件有关人员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传唤证是由办案民警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对被传唤人进行传唤,带到指定的地点讯问。传唤证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传唤方式。
一、刑事传唤有传唤证吗
除口头传唤之外需要传唤证。
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刑事拘留前需要传唤证,这要看案件的情况,只要符合条件的可以传唤。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二、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能认定为自首吗
如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案情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符合刑法关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三、什么是法院合法传唤的
1、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治安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