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7年4月,A因承租房屋需要与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出租方需提前收回房屋或承租方需提前退租的,应征得对方同意并提前30日通知对方,且应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
2019年1月,出租方B告知承租方A涉案房屋将会出售,2019年3月,A提出续租一年,B未明确表示反对。之后,A按照新的租金标准交租,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019年10月,B提出涉案房屋已出售,要求A11月底搬离,后又提出可以12月底搬离。A于2019年11月底搬出,并向法院起诉要求B支付提前收回房屋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构成不定期租赁?
2、本案应由何方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1、一般而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但微信等应用程序已记载双方沟通过程,形成数据电文,即使出租方告知即将出售的日期早于承租方提出续约的日期,但出租方未对续租期限提出异议,合同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已经成立。
2、出租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已违反合同约定,即使出租方变更建议搬离时间,但未经承租方同意,仍为出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未明确是否延续原合同其他条款,且当前没有房屋租赁违约责任的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因此,对于出租方的违约行为参照租赁履行情况及实际损失判定。
法院判决:
一、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19年11月解除;
二、出租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