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强制执行需要原告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身份证;
4.继承人或承受人要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执行仲裁机构仲裁的,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提交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裁决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