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4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4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4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4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购买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并允许加计扣除
(一)享受该政策的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是在四季度购买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如果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在税法上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上仍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不得分年计提折旧,否则不能享受加扣政策)。
5、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在2024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6、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比如公司是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4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的企业。
2、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 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 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企业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4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4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4 年 10 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4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4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4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