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各单位、各行业的垃圾产量和处理费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定后,由收费单位负责收取。(二)天然气用户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与天然气费同时收取。(三)非天然气用户委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组织收取。(四)在以上现行收费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垃圾 处理收费模式,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结全我市实际,还可以 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 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实 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八)其他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规定,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有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以及消毒等措施。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和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迁、拆除、封闭和毁坏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