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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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实施月度征收,由专员办按月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需在每月10日前向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在每月12日前审核并确定征收数额,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缴纳资金。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延伸阅读
水利基金征收政策优化与调整
水利基金征收政策优化与调整是针对当前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调整和改进。通过对水利基金征收政策的优化,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效率和公平性。优化政策可以包括调整征收标准的幅度和范围,确保征收金额与水利建设需求相匹配,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公众的承受能力。此外,政策优化还可以加强对水利基金使用的监管和透明度,确保基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水利基金征收政策将更加科学合理,为国家水利建设提供更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
结语:通过对水利基金征收政策的优化与调整,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征收效率和公平性。优化政策包括调整标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与合理分配。这将为国家水利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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