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在2003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城市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环境卫生状况,促进全民健康。该法规规定了卫生城市的定义、评审程序和标准,以及评审结果的认定和后续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卫生城市的定义是指在城市持续改善城市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环境卫生状况,达到一定水平的城市。卫生城市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评审、公示、审核等环节。而卫生城市评审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评估,即卫生环境、卫生资源和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结果通过后,需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审批认定,并进行后续管理。通过卫生城市评审工作的开展,可以促进城市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的建设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同时,卫生城市的建设还能引导城市居民更加重视自身健康和环境卫生问题,积极参与社区卫生管理和环保等公益事业。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卫生城市评审结果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审批认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公示。卫生城市的认定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