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利息怎么算
起诉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条款,在对方逾期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但逾期未付工程款必然会产生逾期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既可以只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对方同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我国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或主张适用违约金就不能计付利息的,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1、建筑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当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当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利息是被拖欠的应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即利息是根据工程款必然可以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违约金,两者不能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