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二)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br/(四)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