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居间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在诈骗认定上是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正常情况下合同签订后,看合同订立者是否在其现有履约能力范围内积极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如是否为履约组织货源、筹集资金,有相关的合同履行的准备行为等,如有则不认定为合同诈骗;
反之,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伺机等对方履约后,对对方的正当请求予以搪塞、推托,甚至携款物逃匿,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