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是关于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规定。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宪法第35条则明确规定我国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等重要政治权利与自由。
【宪法条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5条解读】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又称为表现的自由。对于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自由。”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共9页 上一页1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