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其生效时间也是相关各方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申诉或未按规定申诉的,即视为生效。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15天内未提出申诉或者提出申诉但被驳回,该决定书即刻生效。如果纳税人对处理决定书提出了申诉,生效时间会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提出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诉,并在申诉时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担保。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纳税人接到处理决定书后15天内提出了申诉,那么在申诉期满后,处理决定书方可生效。如果对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纳税人还可以申请复审。复审程序需要经过二审、最终裁决等流程,经过裁决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申诉或未按规定申诉的,即视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