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应包括已完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金额,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下列情况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