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行为不以行为人的特殊身份或者特殊的身体情况影响其成立,故孕妇犯罪不影响其成立孕妇犯罪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只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会将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如果执行刑罚会在监外执行,但是在孕妇生产、哺乳期以后是和其他罪犯一样,收监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