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21年2月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具有重要意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完善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五)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