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批捕是哪个部门的
立案监督批捕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经审查并进行必要调查取证,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再将申诉或举报材料按照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检察院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有: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检察院批捕犯人的程序是什么
批捕的程序为: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抗诉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如下:
1、以书面形式,即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抗诉书。
2、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