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写写碰到「付完尾款,商家擅自更改发货时间,消费者该如何维权」的问题。一言以蔽之,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当商家将产品上架时,其实是面向不特定群体发送了一个要约,而当我们付完款,买卖合同其实已经订立,这时候商家在未征求买方同意,甚至未告知买方的前提下擅自更改了商品给付时间,属于无效变更,双方依旧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此条明确规定了交付商品应当按照约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发货,那么就构成迟延给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俗称赔钱。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请注意,不光是退款这么简单,还要计算利息!甚至我们退款后再在别的平台购买,因为错过首发价,导致价格的提升,多付的这部分钱也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解释就是,找商家不行就找平台,平台敢包庇商家就等着一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