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不一定要本人到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可以由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立案。
刑事立案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人数在一至二人。
民事案件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