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
1、每月销售商品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每次(日)按次纳税销售额150-200元。
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五千到二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五千到二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三百到五百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