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则由代保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租赁的房屋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况是由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方缴税款。税法规定是应由出租方缴纳;但也有些地方规定:如出租方和租赁方有写在租赁协议合同:双方协商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按协议由租赁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征。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