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根据九四方案,产权证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有权主张房屋共有的人在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由产权登记人和其他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共同享有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但由此产生本人生前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引起司法实践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份额应归产权登记人一人所有。根据九四方案,产权证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有权主张房屋共有的人在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