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地役权登记材料?

律师回答

律师分析: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地役权登记).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后退还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1)单位提交授权委托书(单位);

(2)个人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

(1)需役地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供役地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

5.地役权登记原因文件:

(1)地役权首次登记的,提交地役权合同原件;

(2)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提交原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证)原件,以及下列材料(根据情况提交):

①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出具的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 共有性质变更协议原件;

④ 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原件。

(3)地役权转移的,提交原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证)原件,以及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4)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提交原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证)原件,以及下列材料(根据情况提交):

① 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② 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③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④ 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⑤ 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原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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