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期间存在违纪行为,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辞退规定要求,或者存在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她辞退,并不因女员工怀孕而减免处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似乎一切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实际上,有关上位阶法律并未作如此绝对的规定。
虽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对于有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