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基本动因相似。要么为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要么为扩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营;要么为拓宽企业经营范围,实现分散经营或综合化经营。总之,都是增强企业实力的外部扩张策略或途径。
2、对象是共同的。它们都是企业产权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业这一商品为对象的。
3、这两种行为都是企业产权的有偿转让。就其活动而言,都是企业的买卖,所不同的只是买卖的方式而已。
4、都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扩张战略。通过这种外部扩张战略,能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充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