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房屋的损毁灭失,如果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赔偿;如果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则由买受人担责。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书面的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也是由买受人担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