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可撤销需要程度。欺诈是一种“度”的概念,即要达到较严重的程度才可视为欺诈。大陆法系在立法中使用“恶意欺诈”的概念,即欺诈应达到恶意的程度才可成立,用当事人主观化的内因作为欺诈的量化标准。并且,可撤销的欺诈行为要求满足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签订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