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履行主动告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第40条第1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从事工作)、第2项(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由上可知,与公司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如属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实践中视为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因此,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如不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告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