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子(女)为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户口因购房迁入,需常住户口满3年。
2、父母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2、在本市子女户口簿、身份证。
3、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公证。
4、子(女)或父母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父母户口从本市岛外移入岛内的,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核准。
2、父母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一套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3、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户口迁(移)出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证明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市外户口迁入本市,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