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第四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