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量刑的原则标准:
1、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罪行,以自首论,可减少基准刑百分之三十以下;
4、不是因为被告人主动,而是因为亲友劝说,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