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自建房屋的泥工部分包给张善承建。2010年12月6日,刘三受张善银雇请从事建筑辅助小工,在为刘喜自建房屋中工作时,从四楼管道孔中摔落至一楼致残。刘、张二人均对刘三摔伤的事实和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对于和刘三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及医疗费用有异议。通过询问证人左某泉、左某军,均表示自己是和张善一起做事的,负责泥工部分,包工不包料,平时是由张善接工程,大家一起做工,工钱由张善负责结算,再由张善分发。事故发生时,证人均没有亲眼看见刘三是如何跌落的。刘三经治疗3个月用去医疗费为170853.11元(其中刘喜支付24000元)。经鉴定刘三的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刘三虽经治疗,但复原无望,现瘫痪在床,生活无以为继;刘喜虽支付了24000元医药费,但赔偿事项却不能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共计10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