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质量出问题赔偿案例

律师回答

01
房屋质量有问题 能否拒付施工款
      小张想翻建房屋,于是找到包工头小李,双方签订了一份建房施工合同。
      小李带了一批工人开始施工,施工完毕后小李撤场离开。
      因施工款未结清,小李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施工款共计6万余元。
      小张辩称,没结清施工款是因为小李盖的房有质量问题,墙体有大面积裂缝,故小张提起反诉,要求小李赔偿其损失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和小李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小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施工为小张建房,施工完成后,小张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李支付施工款。
      小张主张小李所建房屋有质量问题,但未申请评估鉴定,对此法院结合庭审情况,酌情确定其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支付小李工程款6万余元,小李赔偿小张损失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有效,双方理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换言之,小李为小张建房,小张依约支付工程款。
      但小张抗辩房屋质量有问题,诉讼中未进行鉴定,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但其墙体有裂缝是客观存在,小李也表示认可,双方只是对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故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小张的损失。
法官提示
      房主与建房人签订的建房施工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房主应依约向建房人支付工程款,不因房屋质量有问题而免除自身的付款义务。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容易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一般而言,影响工艺美观的微小瑕疵和影响居住使用标准的一般问题这两类质量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较为普遍,法院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判令施工方在期限内予以修复,或结合一般市场价格对修复费用予以酌定;对于影响居住安全质量标准的重大问题则需结合专业的房屋质量鉴定予以认定
      司法实践中,房屋质量的鉴定费用数额较高,往往超过了建房人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故鉴定程序往往就此终结。房主也因此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房主自身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02
建房人主张增项无证据 法院难以支持
      王东与李四签订建房承包协议书,约定李四为王东建房。
      李四按要求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李四未等待验收完毕后便撤场。

      后双方因工程款给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王东支付工程款10万余元。
      王东辩称,李四主张的部分工程款是协议范围之外的施工内容,不是李四干的,是自己事后找别人干的。
      法院审理认为,王东与李四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李四按约定完成施工,王东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增项,双方对增项无书面约定,诉讼中双方对增项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王东对李四主张的施工增项不予认可,但王东对自己主张的由他人另行施工的部分,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进行证明。
      考虑到李四在未经施工验收就撤场、王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做好证据保存等因素,最终关于增项部分数额,法院仅支持李四增项工程造价数额的50%。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王东和李四理应就施工增项问题协商一致并订立合同再行施工。
      但王东和李四就施工增项没有明确约定,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法官提示
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合同外的施工内容,称为“增项”。
      基于良好的信任,建房人与房主未能就增项部分形成书面的协议,这也为将来引发纠纷埋下了伏笔。
      对此,提醒建房人和房主,建房过程中产生的增项双方应就施工内容、价款、质量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将来引发纠纷但又不能提供证据的,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03
房主翻建围墙遭邻居阻拦怎么办
      甲乙系邻居。
      甲的宅院在东侧,乙的宅院的西侧。
      甲欲翻建宅院内的围墙,但施工过程中遇到乙的阻拦。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乙不得妨害甲在自家宅院翻建围墙。
      乙辩称,甲翻建围墙不只是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部分围墙占用了公共伙道,且影响其通行。

      法院审理认为,甲在其宅院内翻建围墙符合法律规定,乙不得阻挠,但现无证据证明甲在伙道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对其超出宅基地范围外翻建围墙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乙不得阻拦甲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围墙。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在其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围墙,属于合法翻建围墙行为,其他人不得阻拦,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物权。
      而甲在伙道上翻建围墙已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甲在伙道上翻建围墙不具有合法性,故法院没有支持甲在伙道上翻建围墙。
法官提示
      为避免引发纠纷,村民在建造房屋、翻建围墙等行使不动产物权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行使权利要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不得超越四至范围;
第二,行使权利时,不得对其他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不得妨害他人的权利,同时应为相邻权利人排水、通行提供便利;
第三,建造房屋前尽量与左邻右舍提前沟通,协商好,避免引发矛盾。
04
施工人受伤 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张某承接赵某的建房施工工程,杨某为张某雇佣的工人。
      建房施工过程中,在没有配备任何防护用品及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杨某受伤。
      杨某为治疗伤情共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
      因杨某与张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共计8万余元。
      张某辩称,杨某受伤他自己也有责任,不应当都让我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雇佣杨某为其做工,杨某在劳务活动中受伤。
      由于施工中张某作为雇主没有为杨某配备任何防护用品,且施工现场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故张某作为雇主对施工人员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但杨某施工作业中未谨慎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有一定责任,自负部分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则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形,因张某未给杨某配备防护用品,施工现场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故张某对杨某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
      而杨某施工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确定张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示
      建房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人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特殊工种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若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被认为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的责任。
      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为施工人投保意外商业险,分摊风险降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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