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分两部分,即来自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参保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可持以下相关材料到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
(1)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与死亡人员关系的证件材料。
委托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委托参保单位申领待遇委托书;
(2)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3)管理单位对公账户信息(可网上下载);
(4)《在职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养老个人账户继承预录表》(可网上下载)。
2000年前参加工作或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提供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和档案。
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取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后,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一次性支取,其支取金额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办理一次性支付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须向公司社保部门提供:
(1)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出国(境)定居证明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继承人(领取人)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继承人申请须有请求的事项、原因。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注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与继承人的关系等,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公司社保部门携带以上资料到陕西省社保局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上的支取金额汇到参保人员用人单位财务,由用人单位发放给继承人(领取人)。
3、已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有余额的,也可以继承。
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属我市养老保险范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老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一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老待遇。该文件同时规定,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必须退回。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可享受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养老待遇)。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有余额的,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在被征地农转非并参加农转非养老保险后,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人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况作转移或一次性支付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