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可以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在南京异地补领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居民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的,仍在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