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取消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限制
原政策: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新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二、降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原政策: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含),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新政策:统一了商品房(期房、现房)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标准:
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调整贷款年限认定标准
原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中可贷年限最长的一方计算。
新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贵阳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可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低至5%以下、2%(含)以上。
(一)经营亏损一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按现行规定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生产、发展有较大影响,且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三)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的;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目前经营仍然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三)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含)以上,且提交申请前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四)被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
(五)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