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破产重整和和解的区别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二、、破产和解的程序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和解公告;
4、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
5、协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6、执行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