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合同缔结后,若非基于当事人过错,出现无法预见、克服和避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屡行不现实、目的受挫时,如果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而要求当事人履约,这对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公,法律因而达不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合同立法均对该原则设置了例外制度,以解除因意外情事发生的而失其公平性的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合同受挫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